根据相关法律条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对涉案人员实施
拘留收押之后的24个小时内,理应履行通知
家属职责。
这也就是说,在未得到相关通知书之前,该
被拘留者最长仅能在警方掌控下停留约24小时左右。
在完成拘留行动之后,他们必须立刻将被拘禁者移送到看守所进行受理,最晚不能超过24小时这个期限。
除非存在无法联系或涉嫌涉及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罪行等情况而需要保护侦查机密,否则应在拘留执行完毕后的24小时内,向被拘留者的家人发出正式的
逮捕通知书。
一旦妨碍侦查事实的因素得以排除,亦是要把具体情况告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
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