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相关条款,如需征收基耕农用地,通常需国务院之核准。
这意味着,凡涉及基耕农用地之征收,均须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进行。
唯有在国务院批准之后,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方能启动征收程序。
因此,若耕地被划归为基耕农用地保护区,则应依照法律规定予以严格保护。
除法律明文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让外,其余任何建设项目皆不得占用基耕农用地;
即使是城市建设亦须避免已划定的基耕农用地范围,以实现组团式、串联式的发展模式。
同时,严禁以各类园区、建设开发区之名行非法圈地、占用基耕农用地之实。
对于农民已知晓其所
承包土地属基耕农用地,而地方政府未经国务院
征地批文即擅自实施征地者,此举构成
违法行为,农民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