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中,当某人受到他人
胁迫而被迫签署
借款协议时,尽管这种行为本身不合规且有违公德,但是并不会对在此基础上建立的真实和合法的
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此时,作为
债务人,他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然而,如果该份借款协议确实是由于受到他人的威胁或恐吓而不得不签订的,那么它就不代表着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而是构成了所谓的
虚假债权债务关系,这在法律意义上被视为
可撤销的合同。
对于受到胁迫的一方来说,他们有权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发起撤销请求。《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