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被宣告有罪并接受
缓刑考验的人员,假如在
缓刑期满之后再次涉及
酒后驾车行为并
触犯法律,那么这种情况通常不能被视为
累犯行为。
只有那些已经完全履行了
有期徒刑及以上层次的刑期,并且在
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的五年内再度实施需要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犯罪行为者,才能够定义为累犯。
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有明确的界定。
也就是说,如果这些
犯罪分子在
宣告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获得赦免之后,又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同等程度的罪行,那么将被认定为累犯。
针对累犯,他们理应受到比
初犯更为严重的刑罚惩处,但对于非
故意犯罪以及不满十八周岁的罪犯则不适用累犯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分子,从
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