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
离婚之时,若未作特殊约定的
个人财产将被保留而不进行分割。
关于夫妻间的
共同财产,则需由双方自主协商解决;
若未能达成共识,则需要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及财产状况,遵循保护子女与妇女权益的精神来做出裁决。
此外,倘若夫妻之间已通过
书面形式约定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均归属各自所有,便应依此约定执行。
当一方向另一方
抚养子女、照料老人、以及为对方提供工作上的支持等方面付出更多努力时,在离婚时,该方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要求,而另一方亦应对之支付相应的
补偿金。
若在离婚时,某方出现经济困难,另一方也应该从其个人财产中为其提供援助。
对此项援助的具体实施方法可由双方自行商议确定,如不能达成共识,则由法院依法判决。
在离婚之际,若一方以隐蔽、转移、变卖、摧毁夫妻共有的财产,或者采取
伪造债务的方式试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那么在进行
离婚财产分割时,对于采取此类手段的责任者,可以减少其应得的份额,甚至完全剥夺其得益权。
离婚后,如有任何一方发现前配偶存在以上行为,都可以向上诉法院申请启动
诉讼程序,请求再对
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新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