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中,对于
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或被告人的
逮捕程序,严格遵循法律
法规的规定。
具体来说,遇到此类情况时,我们务必先向人民检察院
递交申请,至少听取其意见与建议;
如若需要,可按照人
民法院的批准或裁定,再交由公安部门执行。
当然,这个过程中的决策权并非局限于此。
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实际,亦有权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如采取
拘传、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等方式,甚至是直接逮捕被告人。
而人民检察院则会针对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捕申请,进行详尽细致的审查,之后依据案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或者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当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以后,公安机关需立即践行该决定,同时应将实施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以供跟踪监督。
至于那些未被批准逮捕的人,人民检察院有责任为他们解释清楚被拒绝原因,如需补侦的,还应有意识地同时告知公安机关以便进一步的调查工作得以开展。《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
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