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存在下列情形,则可要求退回
彩礼:
(i)在男女双方尚未前往当地民政部门办理婚姻注册手续的情形中,由于此时双方并未构成法定婚姻关系,因此可主张退还彩礼;
(ii)若双方已经完成了婚姻注册手续,但尚未开始共同生活,则如果有任何一方提出退回彩礼的请求,应给予支持且必须予以退还;
(iii)一旦由于一方婚前支付彩礼导致另一方的生活处境变得困难,那么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予以返还,这个条件是指其生活困难已经达到无法维持本地最低基本生活水准的地步。《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