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
刑事法律制度,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通过采用提供
担保人或缴纳
保证金的方式,保障
刑事诉讼程序中被
刑事追诉但又未被实际
拘留之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该制度系指侦查、
起诉及审判机构在实施
刑事诉讼过程中,对那些触犯
刑法而无法实际执行
刑事拘留措施的个人,为了防止他们故意躲避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环节,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要求这些
犯罪嫌疑人提出特定的保
证人或是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然后向其颁发
保证书,以此确保他们能够及时随传随到参与
诉讼的一种特殊
刑事强制措施。
对于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设定的
取保候审条件的伤害类案件,可以依法进行取保申请。
具体来说,只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即可申请取保候审:
(1)可能面临被判处管束、剥夺自由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相关惩罚;
(2)有很大的可能性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但是若实行取保候审措施则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过多威胁;
(3)若身患严重疾病无法自理生活,或是正值孕期或哺乳期内的女性,同样可申请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4)当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已经耗尽
羁押期限,且案件尚未处理完毕时,同样有必要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这一系列流程与决定则均由公安局负责执行。
当然,取保候审被拒绝的原因也是非常多样的,比如申请人未能及时支付保证金亦或是未能提供可靠的担保人,或者申请人本身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定条件等等原因都是有可能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