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登记
离婚程序时,应遵循以下环节进行操作:
首先,需要筹备一份完整详实的
离婚协议书。
在此过程中,男女双方均须签订一份书面协议,内容必须包括明确表示
自愿离婚,并且就未成年子女的抚育事宜、资产分割以及共同负债等关键议题达成一致意见。
其次,完成上述步骤后,
当事人应当携带合法有效的
身份证明文件、户籍簿、
结婚证书,以及已然拟定好的
离婚协议,前往当地民政部门提出正式
离婚登记申请。
再次,自申请人
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的30日内,若有任意一方持反对态度,皆可前往原申请机构撤销离婚登记申请,这也被称为“三十日冷静期”。
最后,待“三十日冷静期”结束之后,自第三十一天起直至第六十天期间,当事人仍需亲自前往原申请机构继续申请领取
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