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起始金额设定在一千元人民币。
关于取保候审的决定机构应全面深入地研究
保证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同时结合被申请取保候审者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案情的性质和程度,以及可能面临的
刑罚轻重程度,再加上被申请取保候审者的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从而最终确定
保证金的具体数额。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
对决定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并责令被告人或者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个人将保证金一次性存入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
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