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要求,不
起诉决定的宣布必须经过公开过程,并确保向被不起诉方及其所在机构进行有效地送达
不起诉决定书。
若被不起诉人身处监管之中,应当立即得到释放。
而针对人民检察院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倘若被不起诉人对此持有异议,可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申诉。
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审视并做出相应决策,并向被不起诉人发出通知,同时将该决定抄送给相关的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