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被
监视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需要在两至三个月内由公安部门提交给检察机关进行
审查起诉。
刑事案件向检察机关的移交工作并非短短数日便能完成,但若遵循相关规定,那么公安机关在三个月内完成移交并不属于
违法行为。
另需注意的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身心自由施行的强制性防护措施,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共同设立,且最长不可超过六个月之久。《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
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
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