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刑事案件的
赔偿中,被告人应承担受害者所遭受的
人身伤害损失,其中主要包含以下几项内容:
首先是
医疗费用,这部分费用涵盖了从诊断到治疗的全过程产生的费用;
其次是由于伤病导致
受害人无法正常工作而产生的
误工费;
接着是由于需要照料而产生的
护理费以及
交通费用;
还有为了康复所需的住宿费用;
最后是依据法律规定和受害人实际情况支付的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补充,乃至
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购买、
被扶养人生活费用、康复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等一系列合理的赔偿费用。
另外,如遇有受害者不幸离世的情形时,则还需考虑
丧葬费用及向逝去的受害人亲属支付的死亡补偿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