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文规范,如遇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规定足额及及时地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时,应由主管社会保险事业的官方机构进行严厉责令,要求其在特定时间内补足
欠款,并且需要在此之后,以每日计算的形式,追加0.5‰的
滞纳金;
若
逾期仍未支付清当月的
社保费用,则须接受由政府相关部门发出的处以欠缴款项1至3倍之间罚款的严格
处罚。《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
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