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我们要普及一项知识——
被害人对于与其人身以及
财产权利受到侵犯的
犯罪事件或者犯罪嫌疑之事宜,他们拥有权利向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亦或是人
民法院进行
报警或者控告。
在此我们要特别强调的是什么是“控告”。
它是一种机关、组织、企业及个体向公安、司法机关揭示
犯罪行为或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期望能够依据法律
法规加以严厉
处罚。
通常情况下,控告是由那些遭受犯罪行为直接影响的被害人或其亲密
家属发起的,这主要是由于他们希望通过追究被控告人的
刑事责任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同时,我们也要明确控告作为公民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以及与
违法犯罪活动斗争的主要手段,此外,控告也是
刑事案件立案材料的主要来源。
在这种情况下,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相关部门接到控告的信件后,应当根据其职责范围,尽快地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查,若他们认为确有
犯罪事实需要给予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应及时
立案;
与此相反,若是认为并无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轻微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话,则不应立案,而且会向控告人说明驳回立案的理由。
倘若控告人对此不服,他仍可请求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
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
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