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期间尚未届满而退租属于违约行为。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双方合同签署方如未能完全履行自身所承担的
合同义务或未达到预定标准即构成违约。然而,若因地震、台风等无法预测且难以避免的自然灾害导致无法
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依据其实际影响程度,相应地部分或全数免除责任;除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否则不应予以排除。若遇突发事件造成迟延履约,也不能因此而免责。所谓“
不可抗力”,指的是那些出乎意料、防不胜防而且无法克服的突发性意外情况。另外,当房客在租期尚未结束之前被迫提前终止租房,并不构成违约的前提有以下几个方面:(1)租赁房屋被司法部门或行政机构依法查封、扣留;(2)对于该租赁房产的所有权存在争议;(3)该租赁房屋存在违反了法律、行政规章对使用条件作出的强制性要求的相关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