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拘留期间是否能够与其
家属见面的问题,需根据不同情形予以分别对待。
对于
行政拘留或
司法拘留等类型的
羁押,其家属可事先告知拘留机构,并凭具有
法律效力的
身份证明前往探访。
然而,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完成。
此外,当公安部门做出行政拘留
处罚决定之后,他们有义务立即向受处罚者的家人通报处罚结果以及执行地点或者评估为无需执行的情况。
若情节较为严重,甚至涉及到
刑事案件,那么对
当事人实施
刑事拘留时,他/她有权会见自己的
辩护律师。
而在羁押期间,只要经过办案机关的许可,并且得到公安机关的批准,被
羁押人员便可以与
近亲进行书信往来,或者进行面对面的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