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交通肇事逃逸罪性质的界定,是指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
犯罪嫌疑人未对受害者实施及时有效的救治措施,或是未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备情况,私自逃离了事故现场,使得事故所引发的诸多法律责任难以准确确认并开展
追责过程的一种
犯罪行为。
再者,交通肇事逃逸罪的特征在于“导致他人遭受严
重伤害,如重伤乃至死亡或者致使
公共财物或
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上,假如受害者仅仅为轻微受伤,那么便无法构成
交通事故逃逸罪。
然而,若犯罪嫌疑人
逃逸的动机是为了躲避
法律制裁,并且在事发后的两小时内自愿前往公安机关向警方
自首,即便受害者受到的伤害为重伤甚至丧失生命,也不能被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罪。
此外,承担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责任并非必然要求。
因此,当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者重伤但并不存在上述所述行为时,才可能构成
交通肇事罪,而轻微受伤则不足以构成此罪行。《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
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