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针对
行政拘留的情况,每次的
拘留期限上限为15日;
而若涉及到
刑事拘留,则最长不得超过37天。
具体说来,如警方在执法过程中认为被告或嫌疑人需要进行
逮捕,应在
拘留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以内,提出申请并交由当地人民检察院审核批准。
而在特殊情形下,此种许可审核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
另外,如果案件涉及到流窜
犯罪、多次犯案以及结伙
盗窃等情形,此项许可的审核期限甚至可以进一步延长至30日。
与此同时,人民检察院也有责任在接到来自公安部门提交的逮捕申请后的七日内,对是否
批准逮捕做出决议。
至于无法获得批准逮捕的情形,公安部门应当在接获通知之后立即释放
当事人,但需将具体监管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
最后,若需要继续调查案件并符合采取禁止令或强制监禁措施条件的,应依照法律依据实施相应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