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结束婚姻关系后,针对彼此在
抚养权方面的权益,政府机构将会依据
司法部门的最终
判决书作出明确规定,以此确定谁将拥有对子女的抚养权。
然而,无论
抚养权归属何方,未获抚养权者需承担向子女支付
抚养费用的法律责任。
依照中国《
民法典》之相关
法规规定,父母向子女支付抚养费用等行为并不因
离婚而被割断或取消,即便在离婚后,父母依旧存在作为未成年子女
监护人的责任。
无论是谁实际照顾着孩子的生活,父母双方都必须承担起关爱孩子以及对其进行必要教育的义务。
此外,或者更为具体地说,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无权拒绝另一方履行他们参与到
抚养孩子过程中的权利。
当夫妻双方通过
司法程序进行离婚时,
法院判决书中通常会明确指出未获抚养权的一方应该如何给孩子提供报酬—即抚养费—以及该抚养费如何得以执行。
一般而言,抚养费的执行过程将随着判决书的生效而启动,而后移交给执行法庭负责落实。
抚养费并不会在一次性付款中得以解决,而是应按照月度进行支付。
若在判定书生效后,未获抚养权的一方拒绝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如果这并非通过
起诉的方式完成离婚,那么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可寻求法院帮助,主张对方支付抚养费,反之,倘若这是通过司法诉求完成的
离婚手续,那么具备抚养权的一方即可申请法院的执行庭介入,以期执行抚养权判决书中关于抚养费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