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民政部门申请
办理离婚手续时,最短可于登记日起的第三十一日内完成办理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在提交申请后的第三十天内,如有任意一方对此表示反对或不愿
离婚,皆可前往该民政局撤销其
离婚登记申请,这便称作“30天的冷静期”。若时间已过30天期满,那么从第三十一天起到第六十天,请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步入当地民政局进行
离婚证书的领取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