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绝大多数情况下,
刑事拘留的期限为14日,自被送入看守所以来计算在内。
在这14日内,公安机关将会向检察院上报审批,而检察院对此作出审核决定的时间限制为7天,包含在这14天之内。
若审核通过,则会做出
逮捕的决定;
反之,如果未通过审核,
当事人将获得释放或者更改
羁押方式。
2.关于延长
刑事拘留期限的特殊情况,其
拘留期限定为37天,在此期间内,公安局仍需上报检察院进行审批。
在此过程中,检察院对案件做出审核决定所需时间为7天,仍包括在这37天的完整期限之内。
在这个更为宽泛的期限以内,侦查部门将再次征求检察院的批准意见,若审核通过,则会进行逮捕;
反之,如果未通过审核,当事人同样将获得释放或者更改羁押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