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
刑事审讯事项,需依照相关
法规明确通告
家属。
详述如下:
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部门在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
传唤之际,若是他们的家属在场见证,应当当面口述告知其传唤的缘由及具体的拘禁场所,同时亦应在审讯笔录中详细记录这一过程;
若被传唤者拒绝透露其家属的联络方式或存在其他无法通知的特殊情况,则可不必另行通知,但必须在审讯笔录中予以明确记载。
传唤乃是一项法律术语,特指司法机构依法通知
诉讼当事人在特定的时间与地点前往法院接受审理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
逮捕、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