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涉及
故意伤害案件的流程中,负有责任的公安部门应当在受害者受伤后立即对其伤势进行科学鉴定,主要以原发性伤害作为判断依据;
如果需要考虑由伤害引发的并发症,则需在伤害状况趋于稳定之后展开鉴定工作。
接到伤害案件后,公安机关须在24小时之内签发伤势鉴定委托函并通知被害方前往指定的鉴定中心接受专业鉴定。
同时,依据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
人身伤害程度鉴定准则以及受害者的实际伤势和医院诊治结果,如具备即时进行伤势鉴定的条件,公安部门的鉴定单位应在接到委托之后的24小时内形成鉴定意见,并在不超过3天的时间内完成鉴定报告文件的撰写与发放。
2、在此类案例的定罪
量刑问题上,我们需参照《关于
故意伤害罪伤残评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所谓
人体损伤是指体内各种组织结构完整性受到破坏或生理功能(包括生理机能在内)、心理功能出现变化乃至消失的现象。
本套标准体系将人体损伤程度划分为重伤、
轻伤以及
轻微伤三个等级。
重伤则指使他人肢体构成残缺或容貌彻底损毁;
视听或其他器官功能完全丧失;
以及对人身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其他类型损伤。
轻伤是指使他人肢体或容貌遭到中等程度的伤害;
视听或其他器官功能出现局部障碍;
以及对人身健康产生中度危害的其他类型损伤。《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
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
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