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他人行使权利之谓
债权人的
代位权,乃是权利人为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在
债务人未能履行其对于第三方所拥有的固有权利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以自身名义替代债务人行使此项权利。
这一权益不仅可追溯至实体法领域内,且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独立法律权利保障。
其效力辐射至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几个主体之间。《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