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未经允许擅自终止妊娠并不构成对其配偶生育权利的侵犯。
女性享有充分的生育自主权,无论是生育与否,他人均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或施加压力,即使是在未征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自行终止妊娠,若丈夫以此种行为侵害了其生育权并提出相应
赔偿请求,司法机构亦不会予以支持。
然而,倘若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两人关于是否具有子女存在严重分歧争议,导致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维系,在此情况下,如若提出
离婚诉讼且经过庭审协调后仍未能达成共识,那么司法部门将会判决解除该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