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群体遭受车祸的情况下,判定其是否具备获取
误工费用的资格主要考虑两方面因素:首先,原告是否仍保留有充分的劳动能力;其次,其遭受的伤势是否导致其收支状况有所削减。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能力与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关联性。所谓误工费,实质上是指
赔偿义务方在应对
侵权行为时向赔偿权利方支付的款项,旨在弥补受害者在受伤至全面康复这一期间(误工时间)由于无法正常参与工作活动所实际损失的收入。《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