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协议的签署有效性问题,实际上并非签署后立即生效,而是需要待夫妻二人已在民政部门领取
离婚证书方可正式生效。
在此之前,夫妻如达成
自愿离婚共识,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临有
管辖权的
婚姻登记机构办理
离婚登记手续。
此份离婚协议需明确记载二人身为自愿离婚的意愿表达及对于
子女抚养、
财产分配以及
债务负担等相关事宜的
协商一致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