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相关规定,在签署完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后,该协议将以
一式两份的形式产生效力,并且由于该
拆迁补偿协议并非由房屋管理局负责保存归档,因此无法直接通过房产局进行调取。
然而,房产局的
主要责任在于提供
房屋产权登记服务。
在我国,
房屋登记的事宜应由房屋所在地相应的房屋登记机构全面负责实施。
有必要在此向大家明确的是,这里提到的“房屋登记机构”,实际上特指的就是直辖市、市以及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后设立的专门负责房屋登记事务的相关机构。
此外,我们还需明白的是,
拆迁,实质上就是指因为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需求,由
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之上的建筑物实施拆除,对原有的房屋所有者或是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他们一定经济补偿的一种活动过程。
接下来,我想详细介绍一下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时,究竟如何为被征收人提供有力的补偿保障呢?首先,是关于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部分,这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其次是关于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问题,这同样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
最后,在这次房屋征收行动中,因为涉及到房屋的另外一项重要因素——产业营运,所以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对受到影响的企业安置工作给予全面的补偿。
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也应针对此次征收行为制订出具体的补助及奖励措施,以此方式来增强被征收人获得补偿与奖励的实际效果。《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的,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