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中,没有户口簿是无法进行户籍迁移操作的,并且户籍迁移是由公安部门负责办理的事项,而非民政部门
管辖范围内。在正式进行户籍迁移过程中,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并提交迁入地以及迁出地的户口簿原件作为证明文件,否则将无法顺利完成户籍迁移手续。《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
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
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