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事宜并非总是能够得以撤销或解除的,总的来说,这取决于两个因素:其一是是否具备法定撤销或解除的条件,例如
违约责任、
欺诈、赠送义务等,另一个则是协议签订当时以及之后双方有无约定的撤销或
解约的适宜。倘若通过各方自愿协商成功达成解除的决定,那么协议书自然也就可以予以纠正或废止;然而若缺少上述任一因素,或者并无进行双方友好磋商这样的步骤,那么就不得擅自撤销或废除协议。除了以上提到的这些可能会导致撤销的原因之外,还有以下情况也是值得我们关注的,即:基于严重错误、欺骗或威胁所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不论是签订方还是第三方皆是如此。进一步说,当签署方因自身状况异常,如陷入困境无法正常做出决策,以致于与他人签署协议之际,显现出极度不公平时,此时的股权转让协议也应该被依法撤销或解除。另外,因
不可抗力无法
履行合同目的、在约定截止日期之前明确表达不履约意图、
逾期不至且未经
警告在短期内依然未履行主
债务、逾期不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严重影响合同目标的实现、以及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等等,同样属于可以解除的类型。《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