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
案件处理的警察专属人员虽可代为
办理取保候审相关事项,然而并无权擅自批准
取保候审申请。
对于已被拘禁或
逮捕的
涉嫌犯罪的人士、被告及其合法
继承人、
近亲家属或者特聘的律师,必须依照相关程序性规定,向办案机构提出书面的取保候审请求,而非仅仅面对具体
执行公务的民警个人。
值得注意的是,最终的审批决定,则需由办案机构的负责人亲笔签署同意后方可生效实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