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天。
具体而言,依据相关法律,公安部门在
拘留当事人后,若认为需要进行实体
逮捕的,必须在
拘留期限的第三天起,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实质性申请,由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极端情形下,该期限可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
而针对那些流动性较强、屡次犯事或与他人共同实施
犯罪行为的嫌疑人,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期限更是可以延迟至三十天。
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出的逮捕申请之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
倘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则公安部门应该立即撤销拘留,并将实际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此外,若案件仍需调查,且符合采取
保释、监视
监护等措施的条件,其当事人有权依法获得保释或监视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