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再次婚姻的状况下,具有教育
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应对他们的
继父母承担
赡养的责任。
然而,自私父母要求继子女履行此项义务的必要条件并非单纯地依赖于继父母已经履行过的那部分抚养和教育责任。
判断这种抚养和教育关系是否确实存在的关键在于审查
再婚后继子女的年龄大小、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度以及继子女是否切实地从他们的继父或母那里获取了生活上的关心与呵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