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政部门进行婚姻合法解除手续的办理过程中,从提出正式申请当日算起,最短仅需31个日历天数便可获得
离婚许可证明。然而,需注意的是,若
申请离婚之日起的前30日内,任何一方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那么他们有权利随时前往该民政机构请求撤销先前所提交的
离婚登记申请,亦即俗称的“30天冷静考虑期”。倘若经过了这30个自然日,那么在第31天至第60天这段期间之内,男女双方均须亲自赴民政机关领取离婚许可证明,以完成整个
离婚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