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在
诉讼离婚的过程中,一方坚决不同意
离异,只需待到法院判断得出夫妻之间的感情已彻底破裂,便会作出准许
离婚的裁决。因此,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并无双方必得达成共识方
可离异的规定。向法院提交
离婚诉讼申请时,若有一方固执地拒绝离婚,这并不妨碍法院依据法律做出相应的裁决。若法院判定双方感情已然破裂,并且经过调解均无法挽回,那么法院将会判令双方离婚。值得注意的是,婚姻关系之合法性乃是提起离婚诉讼的首要前提,实际指的是
当事人已在民政部门办理完
结婚登记手续,也或是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此外,男方在女方孕期、生育之后的一年以内,亦或是终止妊娠之后的六个月之内,均被禁止提起离婚诉讼。然而,如果是由女方提出离婚,或者是法院出于某种原因认定确实需要接受男方的离婚请求,均不在上述限制范围之内。对于那些已经作出准予或调解和好离婚的案件,若无新的情况或新理由出现,且原告
诉讼申请在六个月之内再次提出,法院将不对此做任何回应。另一方面,如果是原告主动撤销诉讼或者按照撤销诉讼处理的离婚案件,同样在六个月之内原告再次提
起诉讼的,法院也必定不会予以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