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政府机关
公务人员,若蓄意向被举报之团体公开或传播举报者的个人资料,其行为无疑已
触犯法律红线,涉嫌
违法犯罪。
此举严重违背了法律
法规对于
举报人隐私安全的保护及相关规定,将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举报内容擅自公布或传递至被举报者或被举报团体手中,亦或是在应当建立举报人保护机制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却未能做出此类行动,最终导致举报者遭受打击报复。
对此类情况,我们有必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纪律
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由纪律处分条规进行处理;
若情节更为恶劣者,可能会上升为
刑事案件,从而面临更为严厉的
法律制裁与
追责。《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保护、奖励
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举报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在专门场所或者通过专门网站、电话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举报线索应当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专用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三)举报材料应当存放于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四)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五)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
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六)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
复印件;除因侦查工作需要并经检察长批准外,严禁对
匿名举报材料进行
笔迹鉴定。
(七)通过专门的举报网站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举报人在举报时获得的查询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八)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