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乃
犯罪嫌疑人在意识到自身行为构成
犯罪之后,主动前往公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等有关机构坦诚交代自身罪状之行为。
通常情况下,犯罪者会选择前往公安机关进行自首。
而对于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过程中已知悉
犯罪事实,需要采取先期
拘留措施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应依法行使拘留权;
且在实施拘留后,需在24小时之内立即将该受拘人员移送到看守所进行
羁押,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
释放证明。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