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仅限于从
逮捕到
二审判决的正常流程期间且不涉及任何延期或重计情况的话,那么这个最长时间预计将达到两个半到三个季度左右(即7-8个月)的跨度。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个别案例需要实施期限延长的情况,那么最大的有效拓展范围应控制在十八个半月以及额外的半个多月(总计大约18个月零15天)之内。如果还出现了必须进行的时间重计或者特别的期限延长,那我们很难准确预测其最长期限到底有多长。另外,请各位稍作关注的是,在处理相关事务时,人民检察机关对于由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和公安部门提交来的案件,必须在一个月内做出决策(除非是那些重大而且复杂的案件才允许延长十五日的时间)。同时还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
犯罪嫌疑人自动承认自己的罪行并且愿意接受
处罚的情况下,只要满足速决程序的应用条件,相应的决策时间要求应该限制在十日内完成;对于那些可能被
判刑超过一年的案件,最多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内做出决定。再次强调的是,在案件随着
管辖权改变的过程中,相关的审核审判期限将以改变后的检察机关接收案件之日开始重新计算。此外,对于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对于他们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不被严格控制在两个月以内。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对于那些因为案件复杂程度超出预期、以及由于
期限届满暂时无法完成审理工作的案件,经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之后,可以考虑适当延长一个月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