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般的
刑事案件中如何构成
自首,以下几个方面是必要且充分的条件:
首先,该行为必须表现为自动向公安机关或其他司法实体承认
犯罪事实并交付自身,这种性质的
犯罪行为被称为“
自动投案”。
这种投案是
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结束后,主动将自身置于司法机构的管控之下,以便于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接受法律问责的行为。
其次,自动投案之后,犯罪分子须真实地交代犯罪行为以及犯罪过程,使之能够证明其对自身犯罪行为的深刻认识和悔过,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如实供述罪行”。
这种准确的供述不仅是自我证明和忏悔的重要方式,更是自首行为成立的核心基础。
最后,犯罪分子必须自愿接受国家对他的所有行为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法庭的最终判决。
至于特殊形式的自首,它的成立条件应更加严格并且具有特殊性。
其中包括:
(1)被采取
强制措施或者已经接受
起诉的
犯罪嫌疑人,(2)在供述时必须准确披露司法部门尚未掌握的个人其他
违法行为。《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