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随意放弃对其未成年子女的
法定监护责任。诚然,只有当
监护人的
监护权因法院依法判定而取消之后,监护权方告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明文规定,父母在法律上自动享有对其未成年子女的绝对监护权和监管职责。在
未成年人生父或生母丧失
监护能力或已去世的前提条件下,则按照如下具有监护能力人员的优先顺序接替承担监护责任:首先是孩子的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然后是兄长、姐姐等人,最后是其他自愿负责监护工作并得到居住地
居民委员会、村委员会及当地民政部门书面同意的个人或团体。《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