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抚养费,指的是父母或者其他具有法定
监护责任的人,为了保障
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身心健康,向其提供必要的子女生活费、教育费、
医疗费等多种费用。
若在已形成
抚养关系的继
父母离婚之后,继父或者继母由于各种原因不再愿意继续承担抚养责任,他们并不需再按照法律规定对继子女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然而,倘若在此情况下,
离异的继父母仍有意愿负担并承担子女的一部分甚至全部抚养费,司法部门也应该尊重其意愿,给予支持与认可。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提供抚养费的行为并不是法律所强制要求的义务,而是出自继父母的个人情感和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