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决定不予
批捕之后,相关人员即可依法申请并获得
取保候审。
若遇此种情况,公安机关应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通知后,立刻采取相应措施对涉案人士进行释放处理,同时必须将执行情况向人民检察院进行详尽的告知汇报。
针对此类案件,如果依然存在必要的侦查工作,且涉案人士符合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的相关条件,则应依法为其办理
取保候审手续或是实施监视居住措施。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