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引发的
户口迁移问题,通常情况下需要男女双方进行友好协商处理。
然而,若不能达成有效共识,则需另行安排解决方案。
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已婚夫妇可携带原始户籍簿以及法院致函的
判决书或调节协议前往当地公安局办理户口分离或者迁移事宜。
当地公安机关应当遵照法院的裁定或调解协议,严格按照户口分离和成立新的户口的规定来完成相应工作。
倘若其中一方不愿意交付原始户籍簿给对方,经过公安部门提醒教育而仍未改正者,可以参照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来办理户口分离或迁移手续,同时在户口登记薄上记录此次户口分离的时间及其具体原因。《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
结婚、离婚、
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