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
取保候审的
强制措施期满后,并不会导致其涉嫌的案件自然被撤回。
实际情况下,待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际,应由相关执法机构即决定机关作出关于解除该项强制措施或是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且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执行机关。
然而,对于案件是否会继续进行
刑事诉讼程序这一问题,则需要由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等司法机关依据案件的
证据收集情况、事实认定结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
因此,取保候审的期限与案件是否被撤销之间并无直接关联性。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
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
解除取保候审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
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