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祖父母并非未成年子女的
法定监护人,唯有父母二人才具备这一身份职责。
然而当父母双亡或无论是否还健在,但均丧失了
监护能力时,此时祖父母便有权承担起监护义务,担任其孙辈的
监护人人选。
除此之外,未成年子女的外祖父、外祖母、其他亲生兄弟姐妹皆可作为其临时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