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执行人的确立方式如下:
通常情况下,倘若
遗嘱人在生前已经明确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则该执行人应当依照遗嘱的要求履行职责;
若遗嘱人并无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则应由各
继承人共同协商推选出合适的人选;
如继承人未能达成共识进行推选,则应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嘱执行人;
若所有继承人皆表示
放弃继承权,则应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居住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承担起遗嘱执行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
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