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丈夫强迫、
胁迫其合法配偶发生性行为,这一行为理应被视为强奸罪;
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实施的此类侵犯行为,同样应全面符合强奸罪的所有成立要素方能构成此
罪名;
然而尽管如此,在实践操作过程中,鉴于夫妻间的特殊身份关系,主审法官进行
刑事裁量时往往会对相关事实予以适当考量,但无论如何,均不应因此而干扰或改变对该
犯罪行为的明确判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