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被
取保候审的人员在接受
传唤时一般不会再次遭受
拘留的待遇,然而具体的情况仍需视实际情况而定。
在此过程中若该人员在
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法定义务,以至于必须对其实施
逮捕加以惩罚的话,那么检察院则有权先行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留的
处罚。
一般而言,法院在传唤被告人出庭审理案件前会提前向
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义务随时响应传唤前来法庭应诉。
所谓“取保候审”,即公安局通过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
担保人,或者要求其缴纳
保证金并签署
保证书,以此确保其服从调查且不会有意逃避或阻扰侦查工作,同时保
证人可以随时听从传唤随传随到,这是一种监外监管的强制手段,通常适用于罪行相对轻微,无需实施拘留或逮捕,但是需要对其活动进行一定程度限制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必要的嫌疑人。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都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
首先,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单独适用
附加刑的对象;
其次,可能被判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威胁社会安全的罪犯;
第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在母乳喂养自己孩子的孕妇和哺乳期女性,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产生威胁社会安全的行为者;
最后,在案件
审理期限届满之前,案件尚未得到处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
此外,公安机关对于那些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
犯罪行为立即被察觉、亲眼目睹或指证犯罪的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如果满足以下任意情形之一的,都可先行拘留:
(一)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确凿
犯罪证据的人;
(二)因受到被害方或其他在场者的指控而成为犯罪嫌疑人;
(三)在身边或者住所发现有确切犯罪证据的人;
(四)在犯罪后,意图自尽、逃跑或者挥霍无度的人;
(五)存在销毁、
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口供可能的人;
(六)未透露真实姓名、地址,
身份证件不明的人;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集体作案重大嫌疑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