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他们有权选择通过协定的方式来解决
离婚问题。
协议离婚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手续办理:
首先,我们需要拟定好
离婚协议。
协议中必须清楚地表述出双方是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及已经对子女的
抚养、
夫妻共同财产及其
债务等相关事宜达成了共识。
其次,我们要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
递交所需的文件资料。
这些文档应包含
身份证件、
户籍证明、
结婚证书以及书面离婚协议等。
建议双方亲自前往一方长期居住地所在的民政处提交上述材料以启动
离婚登记程序。
紧接着的30天称为“冷静期”。
这段期间内,任何一方若改变主意决定不再离婚的,均可向民政部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在冷静期结束后的31至60天内,男女双方必须亲自至民政局领取
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